股權轉讓稅務籌劃(個人股權轉讓的三個稅務籌劃方法)

個人股權轉讓的三個稅務籌劃方法編者按:《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67 號)已于2015 日開始實施,相比較于被廢止的國稅函〔2009〕285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27 號兩個文件,67 號文件明確了出售股權、 回購股權、以股權抵償債務等7 種股權轉移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 收入、原值進行了更加具體的界定,并明確指出受讓方為個人股權轉讓的扣繳義 務人,并負有事先報告義務。整體而言,67 號文使征稅范圍更為具體,嚴格了 征納程序,大大緩解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無疑擠壓了稅務籌劃的空 間。那么,在67 號文實施的背景下,個人股權轉讓稅務籌劃空間何在,華稅律 師通過本文為您解讀。 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應該明確應納稅額影響因素。對個人股權轉讓進行稅 務籌劃重點需關注:股權轉讓定價、股權原值的大小、計征方式、能否爭取稅收 優(yōu)惠政策或財政返、稅務籌劃能力與執(zhí)行能力。舉例來說,在實際股權轉讓過程 中,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定受到股權的賬面原值、公允價值的參照標準、被轉讓公 司對外債務、轉讓方不確定未來收益等等因素的影響,這就給稅務籌劃帶來了空 一、利用“正當理由”實現低價轉讓股權根據67 號文第十條規(guī)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 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 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 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 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 件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 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 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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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恰當運用“核定”法 67 號文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并明確了核定的具 體三種方法;對于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 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 值。”但是,對于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把權限給了各地稅 務機關,從之前的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陜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 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 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因此,對于部分近年來迅猛發(fā)展的行業(yè)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 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 稅所得額。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 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變更被轉讓公司注冊地,爭取稅收優(yōu)惠或補貼 為了招商引資,發(fā)展中西部地區(qū)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 區(qū)域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fā)區(qū)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按照現行《個人 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屬于“轉讓財產”所得,應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各地出臺的區(qū)域性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 率。2010 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 “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利用稅收優(yōu)惠或財政返還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將轉 讓公司的注冊地址變更到目標地區(qū),相應的調整經營范圍,以滿足特定的政策要 求,同時與當地政府簽署相關書面協議;第二步,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并按規(guī)定 進行相應的稅務、工商變更,繳納稅款;第三步,根據地方出臺的政策及雙方協 議返還部分稅款給轉讓方。 但是,這種方法目前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2014 年年底,國務院下發(fā)《關 于清理規(guī)范稅收等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14〕62 號),明確清理規(guī)范以下三 類稅收優(yōu)惠政策:(1)違反上位法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2)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3) 超出稅收優(yōu)惠時間還在執(zhí)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稅務籌劃之前需要對區(qū) 域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審查確認,并獲得有權機關的書面確認或批復為好。除了以 上三種方式外,在實踐中,還有通過向第三方籌措“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等林 林總總的稅務籌劃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諸多不合規(guī)之處,潛藏的法律風險巨 大,難以實際落地。

在上述三種方案的實施過程中股權轉讓稅務籌劃,也存在稅收優(yōu)惠政策無效、 地方承諾無法兌現、一般反避稅被納稅調整等法律風險,尤其需要轉讓方在企業(yè) 章程、投資協議、股權轉讓合同等文件中對涉稅條款進行事先的籌劃,華稅律師 建議,鑒于《稅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規(guī)則,轉讓方更應該 在重大交易之前通過稅務專業(yè)人士的精心籌劃,再去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裁定, 在提高交易稅務成本確定性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誠尋投資、擔保、小貸、銀行、券商、園區(qū)合作,共創(chuàng)多贏!合作熱線: 徐先生 公司地址:長沙市天心區(qū)勞動西路289 號(賀龍體育館南門)嘉盛國際廣場923 小結新一輪稅制改革下,納稅人權益保護被稅法學界和實務界廣泛提及,結合此 番《稅收征管法》的修改,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將給納稅 人稅收權益保護更大的空間,于此同時,自然人是稅務籌劃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加 大。因此,華稅律師建議股權轉讓稅務籌劃,無論是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還是其他經濟行為之下, 自然人納稅人也應將個人的稅務籌劃提上日程。 編者按:《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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