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指的是實際納稅時間還沒到就提前交了稅金,嚴格意義上來說,它只是為了保障稅款而采取的一種征收方式。那么,我們是否可以理解成:因為實際納稅時間還沒到,所以即使沒有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也不應認定為偷稅呢?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
H市稽查局對A公司進行稅務檢查,A公司為一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在2*20年4月-12月份,收取了儲藏室、車位款合計金額210萬,2*21年3月-12月,收取儲藏室、車位款378萬元,全部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沒有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對此,按規(guī)定2*20年A公司應補繳增值稅5.8萬元,2*21年應補繳10.41萬元。
認定A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已經構成偷稅,對A公司處應補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評析
該公司總共被處罰118.08萬元,所以不僅僅是補繳了十幾萬的增值稅這么簡單。本文我們只說預繳增值稅這一項,案例中的A公司沒有預繳,被認定為偷稅,然后被處罰,只是因為沒有預繳增值稅,所以就被認定為偷稅嗎?其實并不是那么簡單。
在實務中,其實對沒有預繳增值稅是否就構成偷稅,有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不構成偷稅
理由是增值稅預繳稅款是一種征收方式,其納稅義務并未發(fā)生,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yè)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fā)〔1996〕8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span>
觀點二:構成偷稅
理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guī)定: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這里的條款均采用“應”字,從其文義上看,預繳稅款的申報屬于強制性義務。
同時,該文件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該條規(guī)定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據(jù)征管法進行處理的權限,雖然該條款對如何按照未具體明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包含了對偷稅定性和處罰的條款。而偷稅的4種情形中,就包括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未申報預繳稅款就屬于虛假申報,構成偷稅。因此,對未按規(guī)定申報、預繳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边M行處理。
這兩種觀點在實務中都存在,只不過上面案例中,A公司被認定為偷稅,還有另一個原因,那就是將原本應該計入“預收賬款”的款項,卻計入了“其他應付款”,做賬科目有問題,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企業(yè)可能會說會計的水平能力有問題,記賬錯誤,但是稽查人員可不會輕信,而是會認為企業(yè)故意將這些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導致預收賬款少列金額,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該行為具有比較大的主觀惡性,所以A公司被稅務局認定為偷稅進而被處罰。
什么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情形主要有四種,分別是:
1. 提供建筑服務
2. 不動產經營租賃
3. 轉讓不動產(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4.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房地產
結語
小編在這里想提醒各位財務人,別輕視做賬的重要性,尤其是會計人員,如果你是按照會計準則記賬,那么稅務申報出現(xiàn)問題,也不會牽扯到做賬。但是如果你沒有按會計準則記賬,且導致了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后果,那么就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故意不按會計準則記賬,達到少繳稅款目的,面臨被處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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