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

以下幾種所謂的“避稅”大法,是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資料中披露的真實案例,大家不妨圍觀下。

一、員工工資場外發(fā)

一些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產生一些廢品廢料,而這些廢品廢料的銷售對象基本是個人,并不需要開具發(fā)票,于是會形成一部分賬外收入,可以用來給高管等員工發(fā)放年終獎等。這是一種古老的偷稅方法。

案例1:

2020年11月20日晚間,蘇州天祿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發(fā)上市相關資料中披露:

報告期內,發(fā)行人存在使用個人卡代收廢料銷售款項情況,金額分別為236.74 萬元、849.44 萬元、824.94萬元。

針對2017-2019 年度通過個人卡代收廢料等銷售款項的情形,公司已主動申報并繳納相關稅款,其中繳納增值稅及附加金額241.85 萬元、企業(yè)所得稅47.94 萬元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91.97 萬元。。

公司使用個人卡代收款項涉及的補繳稅款情形不存在受到稅務部門處罰風險,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市相城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出具的《稅收證明》:公司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3 月31 日期間,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截至2020 年5 月9 日,公司無欠繳稅款的情況,無因重大稅收違規(guī)行為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二、低薪員工領高薪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是45%,收入越高,稅負越重,其目的在于國家通過稅收進行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一些納稅人通過將高薪員工的部分收入由低薪員工代為領取的方式來避免適用高稅率。這根本就不是稅收籌劃,但可以叫做偷稅籌劃。

案例2:

2021年10月13日,青島盤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發(fā)行人及保薦機構回復意見中披露:

經核查,公司于 2019 年通過個人卡對公司部分薪酬較高員工進行了稅收籌劃,即通過部分薪酬較低員工代領相關薪酬,公司發(fā)放工資后上述員工將相關薪酬轉入公司個人卡,再由公司通過個人卡支付給薪酬較高員工。按發(fā)生金額128.20 萬元、減免稅率 10%(個人所得稅率從 45%減少至 35%)測算,籌劃方案帶來稅收減免 12.82 萬元,影響較小。

三、報銷費用沖分紅

個人股東取得股息紅利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很多公司為了少交股東的個稅,就要求股東找發(fā)票來沖分紅,于是機票、辦公用品、電腦耗材等等都來了。聽說一家規(guī)模并不是很大的律師事務所一年就列支了2000多萬機票。但營改增后,找發(fā)票一下子難多了。

案例3:因控股股東饋贈禮品及為員工報銷藥費、未扣繳個稅,被稽查局處應扣未扣個稅16.22萬元的0.5倍罰款(轉自大力稅手)

同益中(688722.SH)于2021年9月17日發(fā)布公告,披露控股股東國投貿易2013年饋贈禮品,2013年-2015年為員工報銷藥費,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處應扣未扣稅款162,206.67元的0.5倍罰款、計81,103.34元。

《同益中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科創(chuàng)板上市招股意向書附錄》【2021-09-17】詳細披露如下:

12.2 招股說明書披露,控股股東國投貿易報告期內8次被稅務、海關處以罰款,金額從1,000 元到81,103元不等。

請保薦機構及發(fā)行人律師說明:前述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的依據及其充分性,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

(一)稅務部門行政處罰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稽查局對國投貿易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地稅六稽罰[2017]43號),認定國投貿易2013年饋贈禮品,2013年-2015年為員工報銷藥費,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國投貿易處應扣未扣稅款162,206.67元的百分之五十金額的罰款,罰款金額81,103.34元。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六稽查局對國投貿易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是按照應扣未扣稅款的50%處以罰款,屬于法定罰款金額區(qū)間內最低限額,該違法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行為。

......

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圖1)

四、股權轉讓分步轉

在個人所得稅相關規(guī)定中,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如果將股權轉讓給上述關系人之外的其他個人,比如女婿,股權轉讓價格須公允。但可以分步操作達到目的:先將股權平價轉讓給女兒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女兒再平價轉讓給丈夫。有人說,最少通過6個人,就可以認識全國所有人,那么通過6步股權轉讓,是不是可以平價轉讓給任何人?

舅子哥并不屬于67號公告規(guī)定中低價轉讓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特定關系人,將股權轉讓低價給舅子哥時,根據67號公告,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二)類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但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下面的案例操作其實很簡單。主要是以前個稅法并沒有反避稅條款。

案例4:

人物關系:陳南飛系陳小燕之兄,闕偉東系陳小燕之夫

事件:股權平價轉讓

過程:先轉給老婆,老婆再轉給其兄

1998年3月,無錫恒亨白炭黑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注冊資本1,020萬元,其中闕偉東以貨幣出資25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25%。陳堯祥任無錫恒亨的董事長,闕偉東任無錫恒亨的董事兼總經理,陳南飛任無錫恒亨的董事兼副總經理。2007年10月,無錫市錫山區(qū)東港鎮(zhèn)東青河村民委員會將其持有的無錫恒亨 10%的股權以10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闕偉東。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闕偉東持有無錫恒亨35%的股權。

2011年12月,闕偉東提出辭任無錫恒亨總經理職務,經董事長陳堯祥審批同意并自次月起不再在無錫恒亨領取薪酬;同時,闕偉東提出將其持有的無錫恒亨35%轉讓給陳堯祥、陳南飛,但陳堯祥、陳南飛不同意受讓且反對其他人員受讓,致使闕偉東無法將其持有的無錫恒亨股權轉讓。

經反復溝通協(xié)調,2015年5月,陳南飛同意受讓闕偉東持有的無錫恒亨股權,闕偉東將其持有的無錫恒亨股權轉讓給陳南飛。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2015年5月,闕偉東將其持有的無錫恒亨35%的股份先以357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配偶陳小燕,并補辦了闕偉東辭任無錫恒亨總經理的工商登記;2015年6月2日,陳小燕再將其持有的無錫恒亨35%的股份以357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南飛。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后,陳南飛、陳堯祥分別持有無錫恒亨65%、35%的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再持有無錫恒亨任何權益。

五、小微企業(yè)開發(fā)票

納稅人成立小微企業(yè),以向小微企業(yè)虛假采購交易的方式支付資金,小微企業(yè)向納稅人開具發(fā)票,小微企業(yè)在扣除相關稅費、手續(xù)費等支出后取出現(xiàn)金,體外為部分員工發(fā)放薪酬。小微企業(yè)或者核定征收,或者享受增值稅及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自2019年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實施后,此類操作比較盛行。但納稅人存在非常大的偷稅風險及小微企業(yè)虛開發(fā)票的風險。

案例5:

2021年9月22日,青島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發(fā)上市資料中披露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在異地陸續(xù)成立18家小微公司,公司通過向上述小微公司進行采購交易的方式支付資金,小微企業(yè)在扣除相關稅費、手續(xù)費等支出后取出現(xiàn)金,體外為部分員工發(fā)放多份薪酬?,F(xiàn)將要點摘錄編輯如下:

一、18 家小微公司中包括 8 家個體工商戶、8 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 2 家有限合伙企業(yè),但上述公司均不符合合并及控制的要求,不能納入發(fā)行人合并范圍。

二、18 家小微公司主要設在上海市、天津市、蘭州永登縣。

三、報告期內,通過小微公司發(fā)放薪酬共涉及人員 2,061 人,主要為公司員工和博家用、吉明裝飾待轉入人員(為非公司員工,但實際為公司提供服務)。

四、報告期內,通過小微公司發(fā)放的薪酬總額共計 7,307.11 萬元。

五、通過小微公司發(fā)放薪酬的起止時間為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因涉及的小微公司、薪酬發(fā)放方式等均存在差異,該事項可分為 3 個階段:

(1)第一階段:天津 2 家小微公司+蘭州市永登縣 6 家小微公司

路徑如下:公司(轉賬)—①—小微公司(轉賬)—②—代發(fā)人員(取現(xiàn))—③—領薪人員。

(2)第二階段:上海 10 家公司籌建期間,代發(fā)人員借款

路徑如下:公司(轉賬)—①—代發(fā)人員(取現(xiàn))—②—領薪人員

(3)第三階段:上海 10 家小微公司

路徑如下:公司(轉賬)—①—上海 10 家公司(轉賬)—②—法定代表人(轉賬)—③—代發(fā)人員(轉賬)—④—領薪人員。

六、薪酬發(fā)放過程中,公司留存了小微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重要賬戶流水,收集了代發(fā)人員取現(xiàn)憑證,簽署了員工現(xiàn)金領用簽字表等憑證資料,具備比較完善的制度體系及內控措施。

體外薪酬發(fā)放事項具備明確的人員確定及費用分拆標準,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和內控措施,所發(fā)薪酬與領薪人員的職級和崗位具有匹配對應關系。

七、根據小微公司至領薪人員的資金流水穿透結果及領薪人員應發(fā)、實發(fā)薪酬對比結果等依據,小微公司的收入均來源于公司,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稅費、手續(xù)費等相關支出后,全部通過前述的薪酬發(fā)放流程支付給最終領薪人員,從公司到最終領薪人員的資金流向可以形成閉環(huán),無其他資金流向,通過小微公司發(fā)放薪酬與公司入賬薪酬的金額相符,因此,薪酬發(fā)放流程中的主體及人員均不存在幫助公司處理費用或代墊費用等情形。

八、由于領薪人員通過小微公司領取薪酬享受了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體外領取的薪酬存在未合并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納稅的情形。

九、公司將領薪人員全部體外薪酬還原至各年進行了測算,共需補繳個稅金額約 859萬元,公司為能夠協(xié)調的截至 2020 年 8 月底(補稅測算基準日)仍在體系內任職的員工涉及的薪酬補繳了相關稅款,剩余員工因離職等原因無法協(xié)調繳納。所有人員全部薪酬還原至各年測算需補繳稅款859萬元,可協(xié)調員工部分的薪酬實際補繳稅款900萬元。

公司實際為可協(xié)調員工補繳個稅金額共計約 900 萬元,剩余人員雖無法協(xié)調補繳,但實際補稅金額已足額覆蓋所有薪酬還原后計算得出的個稅缺口,未造成國家稅源流失。

十、為了降低公司因涉嫌稅收違法違規(guī)被處罰風險造成的損失、未來可能因個稅等導致的潛在糾紛的不良影響,公司控股股東有屋家居承諾:若注銷后被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處罰,本單位將無條件承擔發(fā)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處罰而遭受的任何罰款及費用。

十一、公司與領薪人員已作充分溝通,公司承擔了全部應繳個稅,且已補繳完畢,公司控股股東已出具承諾,不存在因補稅原因導致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十二、公司通過向上述小微公司進行采購交易的方式為部分員工發(fā)放多份薪酬,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小微公司注冊地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為員工節(jié)省個稅稅負,但上述薪酬實質上均為員工的應發(fā)薪酬,對應領薪人員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勞務的實質。

十三、報告期內,涉及薪酬發(fā)放并取得小微公司發(fā)票的公司主體包括博青島、博洛尼北京、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博洛尼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博洛尼衡水 5 家公司,截至目前,上述 5 家主體已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專項證明,公司上述行為不涉及虛開增值稅發(fā)票行為。稅務證明模板如下: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我局轄區(qū)內企業(yè)。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我局說明了以向公司員工、前員工或親屬擔任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單位(以下均簡稱“單位”,具體名單見附件)采購服務的方式為員工發(fā)放薪酬的情況。員工通過上述模式從單位獲得的薪酬已按照從公司獲得薪酬的口徑向我局補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款。我局認為,公司采取上述模式的主要目的是為降低員工個人所得稅稅負,公司以向單位采購服務的方式向員工發(fā)放薪酬并由單位給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行為,對應員工提供勞務的業(yè)務實質,主觀上不存在騙取國家增值稅款的非法目的,客觀上最終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等嚴重不良的法律后果,以上行為不屬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或專用發(fā)票的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guī),情況屬實?!?/p>

十四、公司已實際繳納相關稅款,相關員工已補繳個人所得稅,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公司通過小微公司向員工發(fā)放薪酬,實施過程中由小微公司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并根據小微企業(yè)所在地稅收政策合法繳納增值稅稅款,公司依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票面稅額進行增值稅抵扣,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稅款不存在抵扣情形。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金額與小微公司繳納的稅款一致,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同時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稅款實質上增加了增值稅繳納金額。同時,公司已將小微公司相關員工按照合并納稅口徑足額補繳個人所得稅,亦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情形。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wěn)”“六?!钡囊庖姟分忻鞔_,“注意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為虛增業(yè)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定性處理?!睋?,因公司采取上述業(yè)務模式無騙取國家稅款主觀故意行為且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被定性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可能性較低。

公司采取此類業(yè)務模式的主要目的系降低員工個人所得稅稅負壓力,此類業(yè)務模式未故意騙取國家稅款及嚴重擾亂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秩序,也未造成任何國家稅源流失的后果,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鑒于主管稅務機關已出具專項證明認可此類業(yè)務實質且未造成稅款流失,且公司已合規(guī)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項遭受上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處罰的風險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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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點評】

如果不是因為該公司準備上市,局外人難看到這么完整的稅收籌劃方案及落實執(zhí)行情況,看完后有以下幾點感觸:

1、報告中提到:“18 家小微公司中包括 8 家個體工商戶、8 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 2 家有限合伙企業(yè)”,我看了一下,這18家經營主體,沒有一家可以稱之為“公司”,這種主體概念混亂現(xiàn)象在正式的報告中應該避免。

2、成立的18家小微經營主體,應該都是采用了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否則無利可圖??梢哉f核定征收幾乎是目前稅收籌劃的“殺手锏”,今后稅務機關會逐步壓縮核定征收的范圍,這樣的籌劃空間會越來越小。

3、可以看到,該公司前期多方操作節(jié)省下的稅款,后期為了上市都需要補繳,可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還白白支付了一筆稅收籌劃費。所以說,那些僅為獲得稅收利益,而無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稅收籌劃是不可取的,企業(yè)趁早不要費這個勁兒。

4、對于該公司而言,少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個問題,但不算一個嚴重的問題。對于成立了若干小微公司開票的行為,最容易引發(fā)的風險是虛開發(fā)票的問題。

5、這些小微企業(yè)給上市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具體有沒有虛開的成分,因披露的情況有限,局外人是不清楚的。但在各方對執(zhí)法風險高度重視的情況下,既然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了稅務證明,相信他們就這個問題已經調查核實過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yè)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該公司替員工補繳的900萬元個人所得稅,后續(xù)稅務機關需要關注該企業(yè)如何核算這筆稅款,能否稅前扣除。

六、低價增資再核定

通過低價對標的企業(yè)進行不公允增資,取得標的企業(yè)部分股權,隨后以市場價格轉讓標的企業(yè)股權,取得的所得在可以核定征收地區(qū)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實現(xiàn)落袋為安。

案例6:

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圖2)

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圖3)

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圖4)

北京個人稅收籌劃(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圖5)

七、定向分紅虧了誰

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符合條件的法人公司可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于是,出現(xiàn)了個人放棄分紅、僅對公司分紅的“定向分紅”稅收籌劃。

定向分紅,并不是一種正常的商業(yè)行為,一般發(fā)生在關聯(lián)方之間,或通過抽屜協(xié)議來實現(xiàn)。在個人所得稅的定向分紅避稅安排中,相關個人獲取了稅收利益,損害的只是國家的稅收,而且擾亂了稅收秩序,對守法經營者造成極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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