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財稅廳(湖北財稅職業(yè)學院分數(shù)線)

湖北省財政廳文件

鄂財采發(fā)〔2017〕4號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

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qū),縣(市、區(qū))財政局,省直各單位,采購代理機構:

現(xiàn)將省財政廳制定的《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評審專家,是指經(jīng)省級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惫芾淼娜藛T。

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評審專家的管理、使用,實行“統(tǒng)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實行職責履行互相評價機制。

本實施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

第五條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guī)旖ㄔO標準,省級財政部門建立統(tǒng)一的“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臁?,負責評審專家的入庫審核和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活動和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規(guī)范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六條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個人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七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對評審專家數(shù)量較少的專業(yè),本條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從事各類技術、經(jīng)濟、法律等方面專業(yè)的人員,符合第七條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可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實行網(wǎng)上登記注冊、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入庫制度。申請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通過湖北政府采購網(wǎng)(網(wǎng)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入口,在線注冊填報相關信息、下載相關附件、簽字后,掃描上傳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表》;

(三)個人簡歷;

(四)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國家未頒發(fā)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具有中級或者高級同等專業(yè)水平的證明材料;

(五)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六)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七)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以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根據(jù)本人專業(yè)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yè)。

第十條申請人網(wǎng)上登記注冊成功后,省級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評審專業(yè)和信用信息進行網(wǎng)上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統(tǒng)一納入“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以下簡稱“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管理湖北財稅廳,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評審專家。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選聘入庫后,省級財政部門向其開放在“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中查詢自身職責履行情況和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職責履行情況評價的權限。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向相關主管預算單位、科研機構、高校院所、行業(yè)協(xié)會等宣傳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征集、入庫的政策,不斷充實本地區(qū)的評審專家數(shù)量。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專業(yè)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發(fā)生變化后十五天內,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本人簽署的書面變更信息申請。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根據(jù)采購項目需求,合理確定評審專家的專業(yè)類別,依法確定技術、經(jīng)濟等評審專家的抽取人數(shù),從省級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向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核發(fā)“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的使用賬號。

采購人需使用“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的,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jù)主管預算單位的申請核發(fā)賬號。

第十七條評審活動開始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jù)采購項目需求確定的評審專家專業(yè)類別,在“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中查詢評審專家數(shù)量,如評審專家管理庫中相關專家數(shù)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網(wǎng)上注冊登記,經(jīng)省級財政部門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八條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經(jīng)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應當優(yōu)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儀器設備或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焱庾孕羞x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回避。

第二十條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為確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保密湖北財稅廳,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評審專家原則上當天抽取當天使用。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或者已參加過項目前期論證活動,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條除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采購人可委派代表(以下簡稱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小組,并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采購人代表不得超過評審小組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不得擔任評審小組長、不得獲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三條出現(xiàn)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xiàn)場專家數(shù)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jīng)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后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四章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職責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并按規(guī)定程序組織評審。

(一)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二)根據(jù)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清;

(三)要對評審數(shù)據(jù)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四)在評審工作開始前,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中對評審專家的業(yè)務水平、工作紀律、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等信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不良行為的履職記錄應當有必要的證明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xiàn)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及時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評審現(xiàn)場管理,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xiàn)場,要確保評審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章評審專家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權;

(二)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三)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明確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

(四)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

(五)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六)評審專家可以在“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并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記錄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七)評審專家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專家?guī)旃芾硐到y(tǒng)”中客觀、公正的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評審專家應當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及時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第六章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三十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采購人自行采購或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三十四條評審專家參加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的通知》(鄂財采發(fā)〔2017〕2號)的相關規(guī)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

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采購人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隨機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名單和《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確認表》(附后)送采購人,采購人憑《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確認表》,按照勞務報酬標準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十五條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按照國家稅收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六條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憑據(jù)報銷。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xiàn)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七章評審專家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監(jiān)察廳2004年8月10日印發(fā)的《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監(jiān)察廳關于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財采發(fā)〔200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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