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熱點問題匯總:
辦理過戶的車輛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的車船稅
個人因肖像權被侵權而取得的補償是否繳個稅
總包單位對甲供主體工程能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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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辦理過戶的車輛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的車船稅
Q:
我公司將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過戶轉讓,請問同一納稅年度內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
A:
我公司將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過戶轉讓,請問同一納稅年度內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
答:《車船稅法》(主席令2011年第43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第八條規(guī)定,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第九條規(guī)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函[2011]712號)第十五問“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辦理轉讓過戶的,如何處理?”答復如下,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綜上,你公司將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過戶轉讓,同一納稅年度內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也不另納稅。
02
向個人出租住房可否區(qū)分對象一般計稅或簡易計稅
Q:
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yè),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請問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否根據不同的個人承租對象,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A: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第一條規(guī)定,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財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9月23日發(fā)布《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來了!22問詳解住房租賃稅收優(yōu)惠政策》第五問“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y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備案。按照2021年第24號文件的規(guī)定,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可以選擇1.5%簡易計稅政策。請問,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據不同的個人承租對象,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解答如下,不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號)規(guī)定,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你公司在適用24號公告規(guī)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時,應以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不能區(qū)分不同承租對象或不同筆承租業(yè)務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因此,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不能區(qū)分不同承租對象或不同筆承租業(yè)務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03
總包單位對甲供主體工程能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Q: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yè),與甲方簽訂了辦公樓總包合同,雙方約定樁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能分包,工程所需鋼材等主材由甲方供應,屬于甲供工程。請問按甲方要求該甲供工程能否選擇適用9%的稅率以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A: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七)項第2點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yè)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fā)[2017]99號)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切實保證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稅務部門要深刻領會現行建筑行業(yè)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的意圖,盯緊抓牢已出臺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稅收減免、簡易計稅等各類政策安排必須嚴格落實到位。特別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必須通知到每一個建筑企業(yè)和相關建設單位,確保建筑企業(yè)“應享盡享”,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綜上,你公司作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提供樁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建筑施工服務,同時建設單位供應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屬于甲供工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不能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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