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體系如何健全(事業(yè)單位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的協調)

摘要:文章首先在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預算法》修正案背景下,對事業(yè)單位財務預算會計核算之間存在的不協調因素進行分析,總結為財政制度原因與管理體系欠缺。其次闡述了協調預算與核算工作的有效措施,提出整改制度的方法,可促進事業(yè)單位財政體系更加穩(wěn)定,財務預算與會計預算相互制約、相互協調。

關鍵詞:事業(yè)單位;財務預算;會計核算

一、事業(yè)單位財務預算與現行會計核算的不適應

1.預算應有的嚴肅性得不到保證

預算工作開展過程過于草率,法律威嚴性并沒有被展現,不重視預算編制,或預算編制不精細,不科學,導致預算執(zhí)行困難。財政部門在開展預算時缺少完善的制約體制,管理人員對這部分工作重視程度較低,只是對最終成果進行審查,并沒有參與到核算過程中,造成預算體系得不到統一,很難保障最終結果具有參考價值。甚至一些事業(yè)單位將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歸為一類,并沒有制定單獨的管理制度,但在實際工作時這兩部分內容卻是分開進行的,針對的財務活動也各不相同。財務部門在對預算編制進行設定時,由于監(jiān)管力度不足,使得在基層落實不徹底。預算批準后,未及時批復和下達,導致預算執(zhí)行遲緩。實際工作中年初批復的預算年中才能有資金撥付到位。直接影響了預算執(zhí)行的進度和效果。由于預算約束力觀念薄弱,執(zhí)行中缺乏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制約,不嚴格執(zhí)行預算,預算外支出的情況也有發(fā)生。上述情況是導致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之間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

2.財權沖突導致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的不協調

(1)多部門預算分配權出現沖突

事業(yè)單位中擁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較多。由于多個部門都擁有同等的權力,很難在制度中對其進行制約,會計核算時要同時面對多種預算體系,潛藏眾多不協調因素。財務部門有權對建設資金進行管理、調動,由此來保障單位建設規(guī)劃可預期進行。但預算工作卻需要多個部門同時來完成,首先是編制確定,由管理部門來完成,其次是財務預算,由財政工作人員來進行,最后是擁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將最終的預算任務落實到基層。這一流程涉及到眾多部門與人員參與,單是審核時間就很漫長,由于資金遲遲不到位,建設項目很難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這種分配權混亂造成的預算與核算失調在事業(yè)單位中最為常見,也是制度需要改進的首要部分。

(2)財政部門內部沖突

預算與核算面對的任務雖然不同,但最終結果會有一定的關聯性。財政制度整改主要內容是確定資金分配權力的歸屬,在事業(yè)單位中通常是由各部門將需要建設資金核算統計,將報表上交至財政部門,會計人員核算工作只是針對上報資料來進行。這種財政管理體系存在明顯漏洞,很容易發(fā)生惡意增大建設資金而謀取私利的情況,也是造成會計核算與預算出現不適應情況的主要因素。

會計核算體系如何健全

3.財務預算不完整與會計核算的不統一

現有財務預算體系并不能做到全面制約,仍存在一些遺漏的項目,會計核算是基于預算工作之上的,核算工作包括現金進賬計算與建設支出的統計,但這兩項任務卻存在執(zhí)行標準不統一的情況。上述兩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在事業(yè)單位財務部門中,造成財務報表與資金現實流動存在差異,很難將其應用在建設決策確立中。預算遺漏的項目會造成項目建筑資金短缺,由于缺少規(guī)劃,部分資金被分配到其他項目中。隨著核算工作的開展,兩項任務之間的矛盾會逐漸加深,最終阻礙了項目開展,不得不進行重新規(guī)劃,不利于事業(yè)單位穩(wěn)定發(fā)展。會計核算中的科目設置與財務預算核算內容不一致。隨著預算改革的不斷深入,新舉措、新要求不斷增多,現行會計科目逐漸暴露出不足。事業(yè)單位原有會計科目設置過于簡單,不能適應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隨著資金來源渠道多樣化,增設相應的會計科目也逐漸提上日程,如明細科目再細化。重構會計科目體系也急需解決。

4.預算編制數與會計核算實際發(fā)生數存在差異

(1)財務預算預測性不強

財務預算是事業(yè)單位建設項目成立的關鍵,可幫助管理人員明確一段時間內單位賬目中可供支配的現金數額。但真實開展的財務預算并沒有實現這一目標,所得結果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很難應用在項目規(guī)劃中。財務預算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預算周期過短,通常只是針對年度內各項活動來進行會計核算體系如何健全,對于一些長期建設活動缺少資金預算。由于預測性不強造成的財政虧損在事業(yè)單位中較為常見,也是協調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財務預算執(zhí)行不夠嚴肅

預算內容確定后執(zhí)行力度卻很難保障,財政部門在對上一年度單位收益進行統計時,以此為基準開展的預算工作更是只考慮收益不考慮虧損,單位實際情況常常被忽略。所得的預算結果往往是最理想化的,運轉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很難達到預期指標。

二、事業(yè)單位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協調的方法

1.嚴格執(zhí)行2015年《預算法》修正案

2015年1月1日《預算法》修正案已經實施,此次修正案是在總結吸收《預算法》實施近20年的經驗,特別是新世紀以來財政預算改革成果基礎上的一次較全面系統的修改。調整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相適應的會計賬務處理辦法、會計核算流程;對與預算執(zhí)行有關但落后于形勢的會計制度進行更新。健全財務預算編制制度,在編制單位年度資金預算時,要對整個收支進行統籌安排,保證單位財務管理的正常運行。拓寬財務預算的范圍,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將基本建設撥款納入預算進行統一核算。財政部門應將財務預算編制程序進一步完善,按統一的可行性參照標準編制財務預算,以保證當前預算會計工作、預算管理和會計核算改革協調一致,順暢進行。單位在制定財務預算前成立預算委員會,預算委員會負責預算指標的下達、審核和統籌;編制預算時,各部門必須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共同討論,協商溝通、相互配合,達成一致意見,由財務部門負責編制,最后由預算委員會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合理安排各項費用支出,制定出更符合單位發(fā)展的預算。

2.統一行使預算分配權,統一管理

我國應規(guī)定只有財政部門才能行使預算分配權,這樣才能取消多部門財權沖突,有利于財政資金統一安排、統一分配、統一管理,才能實現“一個部門一本預算”,才能理順部門間財政關系。財政部門把分散在內部各職能部門手中的資金分配權進行整合,實行對口分配,從而改變由于財政資金分配權分散所造成的權力互制現象。

3.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預算編制與執(zhí)行的制約性

為做好預算編制工作,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來提高編制預算的水平。預算收入支出的編制應當與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會計核算體系如何健全,與本單位實際情況相結合。針對預算與執(zhí)行中問題,需細化預算編制、預算調整和變更,加強預算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機制等方法或制度來完善。預算的編制與執(zhí)行之間既相互獨立又有銜接的辨證互動關系。首先,預算編制是預算執(zhí)行的基本依據。其次,預算執(zhí)行是預算編制目標的具體體現,也影響下一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所以,在預算實踐中逐步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的相互制約、相互協調機制。一方面,在預算編制中考慮單位發(fā)展狀況的目標,需通過執(zhí)行來實現;另一方面,《預算法》32條規(guī)定預算應當參與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來編制。在編制預算時要規(guī)范預算編制程序,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小結

會計核算體系如何健全

事業(yè)單位應加大財政工作監(jiān)管力度,不斷反思現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增進各部門之間的溝通配合,利用預算的編制與執(zhí)行相互制約關系,使財務預算與會計核算更好的配合,互相促進協調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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